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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艺术学院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云南艺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顺利招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和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基本信息
第二条我校是教育部设立的独立艺术院校。学校全称:云南艺术学院;学校部代码:10690;学校地址(含校区名称):昆明市呈贡区裕华路1577号(呈贡校区),科业路32号(马援校区);学校地点:昆明。
第三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具有普通本科和研究生培养层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云南艺术学院;证书类型:学士学位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云南艺术学院面向全国十七个省(区)招收本科生。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五条云南艺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执行和制定本科招生政策,决定本科招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办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招生考试过程中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按专业编制招生计划及相关说明:艺术类专业除云南省外各省区不按专业编制招生计划,其他非艺术类专业及云南省所有本科专业均可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到。
第九条预留计划数量及其使用原则按照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教司〔2009〕34号)的规定执行。预约计划在录取时根据学生情况进行调整,使用过程中坚持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专业培训对入学外语考试语言的要求:入学外语考试语言不限,入学后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一届男女生招生比例:无。
第十二条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在全面考察考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平行志愿录取实行省内录取: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自愿原则”的原则,择优录取。省外考生按照报考该校志愿的顺序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的,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辞退。相关省(区)对备案方式有其他要求的,适用该省(区)的规定。
第十五条云南艺术学院招生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个阶段。报考我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高考文化考试;报考视觉传达设计(限三校学生)、音乐表演(限三校学生)、舞蹈表演(限三校学生)本科专业的考生,参加云南省三校学生文化考试统考。除文化产业管理和云南省已批准的部分本科专业为云南省艺术类统考成绩外(详见招生简章),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相关省(区)对注册专业有统考(联考)要求的,按该省(区)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业考试结束后,专业成绩分省排名,专业资格线分省划定(1: 4以内划定);文化考试结束后,我校自行划定各专业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报相关省(区)招生办备案。
第十七条文化产业管理本科专业招收普通文理考生,参加普通文理两个批次。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实行二本线(分文理),根据艺术类专业培养情况授予艺术类学士学位。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文理兼收,按照各专业文理混合的原则选拔。具体录取原则是:
(一)普通本科:
1.艺术设计类本科专业实行“专业合格,达到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总成绩择优录取”,文理一致,无年级差异;
2.戏剧类、戏剧影视文学类、戏剧影视编导类、广播电视编导类、摄影类、产品设计类、服装服饰设计类、数字媒体艺术类本科专业,按文化加专业总分达到最低控制线后选考,文理一致,无等级差异;
3.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播音与主持、戏剧、影视艺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美术、绘画、国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等本科专业,按照“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总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文理相同。
(2)“三校生”入学考试专业:视觉传达设计(限“三校生”)、音乐表演(限“三校生”)本科专业实行“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再按专业总分择优录取”。
(3)“本科”专业: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视觉传达设计、艺术教育专业实行“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章学费标准
第十八条理论类:每生每学年8500元;
第十九条申请类别:每生每学年10000元;
第二十条教师:每生每学年8500元。
(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招生简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咨询联系电话:0871-65937127;传真:0871—65937128;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裕华路1577号,邮编:650500;联系电话:0871-65937136。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云南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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