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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察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校全称:云南警察学院。
第二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1392。
第三条学校地址:昆明教场北路249号,邮政编码:650223
第四条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办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云南警官学院是由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教育厅共建,以云南省公安厅为主管理的省级公安本科院校。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学院形成了以法学为主导,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协调发展的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八条招生对象: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九条招生计划:云南警察学院201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男女比例:公安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公安专业招生总数的15%。职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报名条件和标准:
(一)公安专业: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外,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考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品行良好;
4.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意识;
5.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6.年龄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7.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政审;
8.身体健康,五官和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斜视、斜颈、各种疤痕和麻木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明显疤痕、胎记、色素斑等大面积疤痕挛缩,无嗅觉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等。
9.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cm,女生一般不低于160cm身体质量指数(单位:kg/m2)男生在17.3 ~ 27.3之间,女生在17.1 ~ 25.7之间;
10.肝功能检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的通知》(教科发〔2010〕12号)和《教育部大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患者具体标准的函》(教科发〔2010〕22号)的规定执行;
11.左右眼裸眼视力一般不低于4.8(含4.8);无色盲,色弱;
12.体质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考生自身健康状况不佳造成的体能测评中的伤、病、死等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13.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省外考生,已委托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组织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请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部署要求执行。
(2)普通专科: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执行。因为我院统一警务管理,男生身高低于165cm,女生低于156cm。建议身体有残疾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学费标准:法学专业4000元/年,管理类专业4000元/年,理工科专业4500元/年。以上收费标准为2018年收费标准。2019年如有调整,执行云南省发改委制定发布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
第十三条录取规则: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录取制度。招生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公安专业提前批次录取,省外计划地和省内城市招生。经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合格后,学院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性别比例等要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成绩达不到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不影响其他批次录取。
招生期间,如我院面向省内各市的招生计划中无符合条件的学生,由云南省公安厅招生考试领导小组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审批。依次按照先将左右眼裸眼视力降低至4.6(含),再将身高降低2cm(男生不低于168cm,女生不低于158cm)的原则,优先选拔本市学生。如仍未完成市州招生计划,将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全省报考我院高考的省内合格学生中调剂录取。
(二)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本科二批录取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学院按照招生计划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成绩达不到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3)同分录取规则
对于总分相同的考生,以文史类和理工类不同单科成绩排名作为录取依据。如下所示:
1.文史类是:语文、数学、外语、文科。就是总分一样,先看语文;如果语言相同,看数学;数学一样的话,看一门外语;如果再考同样的分数,就看文科综合了。
2.理工科是: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就是总分一样,先看数学;数学一样的话,看语文;如果语言相同,就看外语;如果还是一样的话,再看理科综合。
3.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的录取原则,按照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制定的选考科目及录取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公安专业学生毕业前,应当参加国家组织的公安机关对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统一考试,择优录取。通过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的毕业生,原则上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就业计划数,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岗位;也可以自主创业。
普通学生在毕业前,在国家就业政策的引导和社会需求的引导下,会采取毕业生自主就业和用人单位优先就业的“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相关加分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英语是所有招生专业的唯一外语。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采用大学英语授课。
第十七条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院批准,新生报到截止日期后15天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组织全面复试。因为我院警务化管理,如果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不合格学生,按相关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争创优秀,我院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和资助贫困学生的措施,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第二十条在校期间,学生应当穿着学生制服,佩戴学生标志,实行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授予云南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云南警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云南警官学院招生办是高校全日制本科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学院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工作,请社会各界和家长监督。
第二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871—651251330871—65188859(传真)
监督电话:0871—65187166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由云南警察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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